經濟講堂 (2019年11月) – 法治與經濟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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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在香港有一個有趣的現象,不少人(由以年長人仕為甚)日夜強調不要把問題政治化。社會彌漫著一股氛團,彷彿堆頭苦幹,人與人之間的思想、理念、目標的差異都將自動解決。部分人更片面地提倡「政治沒有經濟價值」。
這說法難免有掩耳盜鈴之感,政治的字源來自希臘文Politikos,意指與人民有關的事務(of, for or relating to citizens,由最正統的制度、憲法系統到非正統的家庭、辦公室管理,皆屬於政治的範圍。
而近月的社會衝突中,制度(Institution)及法治(Rule of Law)更每每成為輿論的焦點及核心。有鑑於此,CK在本月的滙思經濟講堂,特意挑選了數位土耳其學者於2016年撰寫的《Does Rule of Law Affect Economic Growth Positively》一文進行翻譯及簡化,期望能為各位讀者提供學術理據、增添探討議題的面向。
制度與法治
Douglass North的定義,制度是社會運作的法則,而最為人熟悉的則為法律。制度能減輕因訊息落差造成的市場扭曲,降低不必要的成本,及提升市場效率。同時,有效的制度能減低對資源的浪費,令經濟及政治更穩定。那麼何之謂有效?這涉及法治原則。
在華文世紀中,法治與以法而治(Rule by Law)的概念經常有意無意之間被混為一談,其目的並非本文的重點,故先略過,但究其落差卻令正確區別兩者的重要性大大提高。
圖一
圖一可見,法治的定義遠遠不限於守法。以簡單的文字說明,法治的構成因素主要包括(1)規限國家、城市政府的權力;(2)保障基本人權及自由:(3)維持平等的環境;(4)三權分立等。前聯合國秘書長Kofi Annan曾於2004年提到,一個法治社會,包括個人、私人機構、政府機關及其延伸,其行為皆受到國際人權標準所規範。
相反,以法而治只追求狹義的依法辦事,並未包含「以法達義」的層次。單純合法(Lawful),卻未做到合法且合理(Legitimate)。納粹德國高官Adolf Eichmann60年代就其戰爭罪行進行辯護時,一再強調自己只是依照命令行事,但最終其理據並未有得到接納,包括反人類罪等控告全部成立。作家Hannah Arendt以平庸之惡(The Banality of Evil)形容其行徑,意指膚淺且無知地執行上級的命令,縱無惡意,卻切實參與罪惡之中。似曾相識?對,絕不陌生!
本節的重點終究只在於法治與以法而治的區別,故其衍生內容就此帶過。後續讓我們重新回到本文的主題,法治與經濟的關係。
治理與經濟增長
經濟、制度與法治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屬學術界普遍共識。最直觀的說法是,當經濟利益得到保障,就能為發展及成長帶來誘因。這裡的保障意指保護財產權、問責制、反貪腐等。
圖二
其邏輯推論如下,(1)繁榮的社會會要求更透明、公正的制度;(2)景氣昌盛提升社會負擔優良制度的能力;(3)最後,經濟發展會催生新制度。圖二以公式化的表達方式,將概念具體化,制度因素會對同期經濟表現帶來影響,並與未來的資源分配息息相關。
我們都能夠理解法治的重要性,及其與經濟表現的因果關係,但以上概念能否被量化?答案是可以的,國際組織World Justice Project每年公佈Rule of Law Index,以包括貪污、國家開放程度、基本權利等八個分類計算產生,當中考慮的因素包括社會政治參與、媒體自由、司法系統有效性等,在此不貲。
圖三
由圖三我們不難發現,排名較高的國家普遍較排名較低的國家有更高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但此表述過分直觀,未足以證明法治水平與經濟成長存在關係。情況就如一只股票出現個別技術分析訊號,然後股價出現變動一樣,訊號與股價的異動之間,並不一定存在因果關係,該關係必須以嚴謹的方式被證實,方可作為理性決策的因素之一。

圖四

圖五
為此,學者們製作了圖四至圖五,比較一系列國家其國民收入水平與法治(RI)、控貪(CC)及問責程度(VA)的關係。由高收入國家加拿大與法國及低收入國家希臘、保加利亞的的變化顯示,當收入水平上升,法治水平亦同時提高;而當收入水平下滑,代表法治水平的三項指標亦跟隨惡化。四個國家的例子,進一步證實法治水平與經濟成長的正向關係。然而,兩者是否存有邏輯推論關係,作者參考了一系列學者的意見並整合了以下表一。
表一
只由圖表中擇錄的數篇文章可見,學者就法治水平對經濟成長貢獻的議題上存有分歧,當中以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意見最不一致。
計算與結果
文章以World Justice Project2015年發表的數據將60個國家按收入及發展水平分為3組,每組20個。然後再以世界銀行於2015年公佈的數字,建構成圖六的模形,探討經濟發展與法治水平的闗係。
圖六
研究將國家分成不同組別,目的是為了論證法治水平對經濟成長的影響是否因應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而異。高收入水平組別包括我們認知的歐美多國,如美國、英國、澳洲等;中等收入水平群則由多個東歐及南亞國家組成,如克羅地亞、馬來西亞、泰國等;最後低收入水平組別包含津巴布韋、伊朗、墨西哥等國。圖表二顯示圖六的公式中,各指標與經濟成長的關聯,括號內的數字則代表結果的誤差值。


表二
結果顯示,對高收入國家而言,三項指標每改進1%,就能分別為一國帶來0.038%0.047%0.029%的經濟增長;相反,中、低收入國家得出的數字,皆存在偏高誤差價,不具統計意義,制度質素與經濟成長的關係並未明確。
結論
制度經濟學家長年對制度與經濟成長的關係進行研究,提出優良的制度能解決市場不確定性、資訊差異的問題,令資源分配更具效率,提振經濟成長。本文章對優良的制度到底是經濟發展的副產品、還是其成因進行簡單的討論。
引用20122015年的數據,優良的制度、法治水平對經濟成長的幫助,對已發展、高收入的經濟體較顯著;而對發展中、未發展的經濟體,兩者的關係卻不如已發展經濟體般明顯。作者在文末總結制度結構的效率(法治水平)更傾向是經濟成長的產品多於其成因。
後話
正如文章開首所言,CK對本題目的興趣,源於前輩們缺乏有效論證、無的放矢之言。本文的研究只成功展示法治對已發展經濟體的持續成長有幫助,卻未能成功證實其為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此說法與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Douglass North教授提出短期經濟發展對法治的要求較低,但長期經濟發展則必須同時提升法治水平的說法頗為吻合。經常有朋友問CK,認識多一點點經濟學有實際用途嗎?個人而言,CK的想法是肯定的,經濟學提供投資人看待市場的基礎,讓我們的投資決策更為理性。對長期投資人來說,制度經濟學在傳統經濟數式以外,提供多一項標準衡量市場成長的延續性。CK絕非本範圍的專家,很歡迎各位讀者一同閱讀、研究、進步。
香港,在殖民地的時光被引進歐美先進的法律制度、經濟模式,從而進入高收入群組之列。然而,本港近年問責制名存實亡、三權分立被忽視、司法獨立不斷受到衝擊,種種現像都在推向一個結論,本地法治正受到手執公權的一方破壞。到底十年後、二十年後,我們的下一代是生活在一個法治完全腐化的東方希臘,還是繼續與倫敦、紐約等大都會共享榮光?香港人,請相信主導權仍然在我們手上,祝各位平安,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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